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金融机构产物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关口前移,金融监管总局在充分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金融机构产物适当性管理办法,推动金融机构严格履行适当性义务,将适当的产物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给适合的客户。
对金融消费者而言,要求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有助于帮助消费者识别风险,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产物,减少超出自身能力的支出和风险损失。
对金融机构而言,通过加强适当性管理,提升合规能力,优化金融服务,有效管理风险、化解纠纷,可以提高综合竞争能力,树立专业、诚信、尽责的机构形象,有利于金融机构的长远发展。
负责任的金融机构和理性审慎的金融消费者是金融行业良性发展的基石。压实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主体责任,培育消费者风险意识,有助于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推动建设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的中国特色金融文化。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发行或者销售、交易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且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物,以及保险产物,其适当性管理适用《办法》。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且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物主要指银行及理财公司发行的理财产物、资产管理信托产物、保险资管产物、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管产物、非保本结构性存款、银行对客衍生品等。保险产物包括财产保险产物、人身保险产物。需要说明的是,金融机构开展银行间市场业务,按照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对于银行间市场的有关规定执行,销售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投资型产物,按照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对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的有关规定执行。
叁、《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五章四十九条。第一章总则,明确适当性管理的概念、《办法》适用范围及适当性管理核心原则。第二章基本规则,明确金融机构应了解产物、了解客户、进行适当性匹配,合规推介销售等基本要求。第叁章适当性规则,根据不同产物属性特征提出针对性要求。对于投资型产物,要求划分产物风险等级、进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进行差异化的适当性管理。对于保险产物,要求开展分类分级、对保险销售资质进行分级管理,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和财务支付水平评估等。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金融监管总局及派出机构对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的监管职责、监管措施、处罚条款,规定行业自律组织对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第五章附则,包括《办法》适用要求、施行时间等。
四、对于《办法》施行时间有何考虑?
为保障政策平稳实施,《办法》定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五、《办法》印发后,还有哪些工作安排?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围绕《办法》明确的工作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指导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建立健全行业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对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二是加强对金融机构落实适当性义务的指导监督,督促行业提高适当性管理水平。叁是积极培育金融消费者风险意识,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附:金融机构产物适当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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